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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富

我国自古就有种植树木的习惯和一些相关的法令法规。在上古时期就有五谷种植活动,黄帝的妻子嫘祖教民养蚕,那时应有桑树种植。《周书·大聚篇》说:“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这可能是最早的保护山林的法令。舜还设立了九官之一的“虞官”,处理全国的林业事务。在周代,洛阳的车马大道两侧都要植树,并且设置庐舍,存放食粮,以供守路者食宿。《诗经·召南》有一首《甘棠》诗:“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当时人们就有保护古树的意识,因为召公曾经在甘棠树下判断案件处理政事,公平公正,人们要保护好这棵树,以怀念召公的功绩。

秦汉时期,国家统一,皇帝多次下诏鼓励植树。西汉礼学家戴圣编著的《礼记·月令》说:“是月也,命野虞毋伐桑柘。”当时的官员就知道要防止乱砍滥伐,保护林木。汉朝在漠北一带种植大量榆树,防风固沙,减少水土流失,改善边关驻军的环境,防止匈奴的袭扰。

据《开河记》记载,隋炀帝开凿通济渠后,采纳大臣建议,诏令百姓在运河两岸广植柳树,以固河基,并制定奖励措施,每栽植一棵柳,奖励绢布一匹。没过几年,大运河两岸已经是杨柳依依,郁郁葱葱,成为一道靓丽的景观。唐人杜宝撰写的《大业杂记》说:“两岸为大道,种榆柳。自东都至江都二千余里,树荫相交。”

唐朝是一个森林密布、木材和林副产品十分丰富的朝代。朝廷重视“劝课农桑”,《田令》规定“户内永业田,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通过法律规定在田间种植不同的树种,改善农田周围的环境,防止农田的水土流失。《唐律》有不少条款涉及林业。《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林木稼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这些都是以森林保护为重点内容的国家法律。

宋太祖为了巩固黄河河堤,于建隆三年(962年)九月下诏:要求汴京与周边地区的官吏和民众在黄河、汴河两岸堤坝上种植柳树、榆树。各地官民都在黄、汴堤坝上植树造林,使得黄、汴堤岸及其周围地区形成了小型生态系统,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宋朝还规定垦荒植树者可以不缴田租,植树成绩好的官吏还可以晋升一级。宋代法律规定,禁止民众砍伐桑树、枣树作为柴薪,“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毁坏木林者最低面临三年刑罚,最严重者甚至要被处死。

元世祖忽必烈专门颁布了《农桑之制》,规定每丁每岁种桑、枣20株,如土性不宜,可改种榆、柳,均以种活长成为数,并由各级官吏督促实施。当时河南府及所辖各县在道路旁植树造林,谁敢“非理砍伐”,一概按律治罪。

明太祖朱元璋以农桑为国之本业,规定“凡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对利用空地植树的实行免税,而对不完成植树任务者惩罚,对砍伐树木者治罪。

清朝时,朝廷要求地方官员劝导百姓植树,并禁止非时采伐、牛羊践踏及盗窃。据有关史料记载,乾隆帝曾规定永定河护河的兵士每人每年要种柳100棵,并对树苗的规格、栽植标准有严格要求,要保证成活率。为鼓励永定河沿岸村庄的民众广泛植树,清政府还制定了若干奖励办法,每户植树五十株以上者,予以奖励;百株以上者,另外加奖;千株以上者,予以重奖。乾隆皇帝还总结出植柳的经验,写成一首五言诗:“堤柳以护堤,宜内不宜外。内则根盘结,御浪堤弗败,外惟徒饰观,水至堤仍坏。此理本易晓,倒置尚有在。而况其精微,莫解亦奚怪,经过命补植,缓急或少赖。治标兹小助,探源斯岂逮。”碑文至今仍立在永定河金门闸东侧。

(作者为文史学者、山东省枣庄市首批社科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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