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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一女子下班后,开心地骑着小毛驴回家,可行至某路段时,一条流浪狗突然窜出,与女子的小毛驴相撞,造成女子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等伤情。事发后,人社局认定女子属于工伤,但公司持不同意见,起诉到法院。
夏女士是某公司的职工,因住的地方离公司比较近,平时都是骑小毛驴上下班,非常方便,同事们也很羡慕她,骑小毛驴又快,又不堵车。
可事发这天,夏女士骑小毛驴行致某路段时,路上突然窜出一条大狗,夏女士避让不及,与大狗相撞。
路人看到,赶紧上前帮忙,并拨打120求助,随后,交警赶赴现场,并进行了勘查调查。
由于没有找到狗主人,所以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同时,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
人社局认定夏女士属于工伤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公司认为交警在认定书上已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当事人,狗不是当事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夏女士受伤也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