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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借”给他人并帮忙支取账款,迈进了犯罪的深渊,给自己“挣”了刑期。2月23日,记者从太原晋源区法院获悉,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黄某多次利用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通过一款名为“万家”的虚假交易软件以从事“跑单”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抽取转账流水的0.3%佣金作为报酬。

2021年11月,黄某名下的银行卡被止付、风控。黄某在明知自己从事的是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黎某(已判决)介绍,使用麦某(已判决)和黄某某(已判决)名下的银行卡继续进行“跑单”。上述这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931.6万余元。黄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8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年轻人,此类群体具有较大的经济需求,为了赚取“快钱”,选择走捷径出售、出租自己的或者是身边亲戚朋友的银行卡,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者置之不理,认为自己的行为无关紧要,殊不知自己的这种行为大多情形下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果不慎丢失,应该及时注销或者挂失,不可随意丢弃。更不可以贪恋小惠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勿让诈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更不让蝇头小利断送自己的美好前程,贻误终生。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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