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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国家医保局介绍,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对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省级医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流程,并加强对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的协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国家医保局表示,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也应适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新形势,及时修订医保服务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针对门诊统筹特点完善医保经办规程,细化医保管理各项措施。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此外,国家医保局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其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倡导其参考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同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各地应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