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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甄选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旅游服务、二手车买卖等。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重庆法院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推动构建有利于促进消费的综合治理体系等方面的相关举措。
典型案例1: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万某某利用顾客在其位于重庆市丰都县的移动营业厅门店办理电话卡、充值话费等机会,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顾客电话号码、验证码共计500余条并非法提供给他人注册相关APP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获利9636.83元。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公告届满后,因无适格的主体提起诉讼,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本案中,万某某利用其经营电信业务之机,在未征得个人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多人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注册相关APP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2:
苏某经第三人皮某介绍在蒋某某处购买一辆雷克萨斯牌二手轿车,购车价款为155000元,购车协议中约定了购车价款、违约责任等,且列明“因双方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故甲乙双方签协议则代表双方均已对交易车辆的车况、车身发动机及变速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表示认同,该车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现状为准”“乙方已完成看车确认此车所有情况,甲方已告知乙方此车所有情况,此车以现状为准”。车辆交付后数日,苏某发现车辆仪表盘显示车辆异常,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为302151公里,与苏某购买时该车辆表显里程159825公里相差近一倍。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辆行驶里程是影响二手车辆价值的重要参考指标,苏某与蒋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该车辆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现状为准”排除了苏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格式条款。蒋某某作为二手车行业的从业者,有途径能够查明并知晓该车辆的实际里程及其他维保状况,却未在车辆买卖协议中注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这一重要信息,未实际履行其告知义务,存在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故意,并最终导致苏某作出购买该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故认定蒋某某存在欺诈。
典型案例3: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该分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据一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的身体状况。后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由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罗某等游客的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同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罗某事发时69岁,一直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罗某发病后,采取了为罗某提供氧气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后死者罗某的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璧山法院),请求判决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本案审理中,璧山法院主动联系川渝协作对口人民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召开案件协商会议,针对案件的赔偿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开展协商,着力研究旅游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等3人作为罗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与罗某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当向罗某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项。但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也未针对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向罗某作出准确的告知和明确的警示,因此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杨某作为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某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罗某发病后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