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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息,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外发布《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深圳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的规划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方面,《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供应渠道、审批流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路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新供应建设用地,该工作规则区分不同规划用途明确了供应方式。其中,复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含居住R)的,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类型确定供应方式;配套建设宿舍(规划用途不含居住R)的,可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双主体(相关设施用地单位和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但考虑到学校、医院具有封闭运营管理的特殊需求,此类项目用地配套建设宿舍不得供应给双主体。
同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后统筹规划使用,也可在权属不变等前提下由原用地单位建设或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规则明确企业、社会组织合法的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均可拆除全部或部分建(构)筑物后用于建设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该工作规则明确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凭运营权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并规范了产权归其他主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时权属变更的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方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十八条,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供应渠道、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工作规则细化明确了新供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等渠道具体的供应规则。针对新供应建设用地,工作规则区分不同规划用途明确了供应方式。其中,复合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含居住R)的,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方面,《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十七条,从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渠道、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工作规则细化明确了新供应、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等渠道具体的供应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