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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的公告。

此前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新湖中宝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包括:

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关联方新湖控股提供财务资助,部分财务资助金额未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对外投资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司于2020年2月成立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16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规模为不高于50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87%。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上述信托产品实际投资金额达到39.87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8%。公司上述投资信托产品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披露该事项。直至《警示函》认定后,公司才于2023年1月6日在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未披露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有关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股权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87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4%,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未就相关关联交易进展进行详细披露。

上交所认为,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林俊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赵伟卿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潘孝娜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虞迪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林俊波、时任总裁赵伟卿、时任财务总监潘孝娜、时任董事会秘书虞迪锋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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