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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观点新媒体获悉,本次修订共调整20条政策规定,从完善提取情形、简化提取材料、放宽提取限制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撑。具体来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此外, 《办法》提及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办理提取。

另悉,关于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办法》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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