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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明确自治区药监局将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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