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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据辽宁法制报报道,王某(男)与李某(女)领取结婚证后办理结婚典礼,婚礼上王某给付李某彩礼款10万元。
两年后,李某生育了一名男孩,没多久,因王某与李某争吵,两人分居,此后,王某带着儿子生活,可随着孩子的成长,王某愈发感觉孩子不像自己,于是王某进行亲子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不支持王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关系。一气之下,王某向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并判令李某返还彩礼。李某辩称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不应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虽已经登记结婚,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李某对于双方感情破裂存在一定过错,最终酌定李某向王某返还彩礼人民币5万元整。
二审法院认为,送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夫妻感情,接收彩礼一方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则解除条件成就,对给付彩礼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