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855号

案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3、刘某向范某支付首付款46万元;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31万元;2021年3月23日,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次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账户转款1万元。

4、关于房款去向,范某认可给付曹某房款共计332938.26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

5、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061.74元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在曹某账户内;2021年3月12日,范某向曹某转账31万元;房款150万元,范某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炒股共计亏损711196.08元;关于房款1万元,曹某认可取款1万元,已用作生活费支出。

6、为证明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7、曹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2021年10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8、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范某向曹某支付1213333.33元。

裁判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范某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

北京高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笔者分析: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内处分了共同财产,但一方未将所有房款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擅自将款项用于炒股,其亏损应当自负,并且可以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需等待离婚诉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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