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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正式印发《丽水市区落实住有宜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政策意见》,为进一步落实住有宜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切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多孩家庭等住房问题。

《意见》明确延续丽房健康发展〔2022〕1号、2号相关政策,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交易税费留存地方部分60%补贴,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同时,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针对18-35周岁青年人群购买市区144平方米以下(不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的,按套给予住宅产权面积对应购房款1.5%的安居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丽水市户籍二孩家庭给予一次性5万元/套的购房补贴,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套购房补贴。

《意见》显示,全面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丽水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丽水将大力推广“带押过户”业务,推动二手房市场规范发展,继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80万元上调为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40万元上调为60万元。职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30万元上调为50万元。推出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此外,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在售商品房住宅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满一年未售罄的商品房,可申请备案价5%以内的上浮价格调整、10%以内的下浮价格调整;办理预售许可证满两年仍未售罄的商品房,可申请备案价10%以内的上下价格调整。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含首开和续推),“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调整为“每期预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平方米”。

《意见》要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条件,将原政策“主体结构完成前,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55%;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前,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10%。”调整为“主体结构完成前,监管资金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40%;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得超过75%;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得超过85%”。推广落实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资金有关政策。

还要加强金融支持服务力度,落实好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等政策,持续做好住房开发项目和购房融资需求对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运用保交楼专项借款和贷款支持计划等金融工具,助力符合条件项目风险市场化出清。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积极满足新市民等群体合理购房融资需求。按合同约定做好客户住房按揭贷款提前还款服务工作。加强还款资金来源分析,做好违规挪用经营贷、消费贷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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