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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晚报讯(通讯员王洪 全媒体记者闵佳)一名男子停靠电动三轮车不拔车钥匙,车辆自行滑行,撞伤过路行人,结果就是男子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买了个“大单”。
中年妇女吴某与老年男子朱某均系高新区某镇居民,朱某为方便接送孙子上学,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2022年9月7日15时许,朱某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边,但未将车钥匙拔下,就走进一临街五金商铺内看别人打牌,完全没发现电动三轮车出现自行滑行现象。恰巧吴某在路上行走时,被朱某的三轮电动车撞倒在地,最终,朱某的电动三轮车撞到了路边护栏才停下。朱某及打牌的人听到撞击声,出商铺观看,才发现吴某倒地受伤。朱某当即骑电动三轮车送吴某到附近医院检查,第二天朱某又和妻子将吴某送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吴某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2天,接受了骨科手术,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其中朱某夫妇垫付8000元。
后吴某辗转于几家医院治疗,又花去医疗费7千余元。吴某的丈夫多次找朱某索要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6千元,均遭到拒绝,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支持索赔诉求。
该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朱某骑行的三轮电动车停放时未将车钥匙拔下,在离开电动三轮车去临街五金商铺内看打牌时,电动三轮车向前滑行途中将正在行走的原告吴某撞倒在地而受伤,被告朱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负责任。
关于原告吴某的各项损失,该院经依法合理计算确定为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约4万2千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8000元,尚应赔偿原告吴某约3万4千元。
2022年12月15日,该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3万4千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襄阳晚报》(2022年12月21日3版)
(编辑:罗安 审核:李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