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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雨薇 刘甜甜

日前,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令卢某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开赔礼道歉。(据北京青年报)

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在上述案件中,被砍伐林木占地11.7亩,多达75.4立方米,这显然不属于“零星树木”。

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关注,主要跟相关法律普及缺失有关,虽然人们普遍知晓保护生态环境十分重要,但对于哪些行为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知识的了解却十分有限,以及对于过量砍伐等行为的严重后果并没有明确认知。虽然不少网友称“砍自家树木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警示了很多人。但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是难以承受的“普法之重”。

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翻看以往报道,出现这些事件的原因大多与当事人淡薄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法治意识有关,这也为当前普法宣传等工作敲响了警钟。有关部门在强化普法宣传工作时,不应泛泛而谈,仅发放宣传资料就草草结束。笔者认为,在开展宣传工作时,需要以案释法,进行重点解读,通过漫画、影视作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知法、懂法,继而遵法、守法,避免因无知造成违法。

此外,有关部门还需加强巡逻检查,利用人工巡查和科技手段相结合,强化巡逻检查的频次和覆盖面,织密巡逻网,及时发现并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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