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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标准”电(机)动三轮车在公共道路上随处可见,但电(机)动三轮车安全性能较差,容易侧翻。驾驶人不戴头盔、违法载人现象屡见不鲜,更甚者闯红灯、逆向行驶,横冲直撞的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10月11日9时48分,齐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张店区张辛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齐某某丝毫没有意识到其中隐藏的危险,在鲁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南门向东200米处,遇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南向西北横过道路行驶,两车发生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

事故警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该起事故中,李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机动车)借道通行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未戴安全头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起事故中,齐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

张店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大家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骑行、不乘坐“非标准”电动三轮、四轮车,骑乘摩托车、电(机)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请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闯红灯、逆行、不各行其道、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乘坐“带病”车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共同创建平安畅通道路交通环境。

(全媒体记者王敬东  通讯员王玲 崔洋)

编辑: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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