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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2月1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李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湖南高院民三(环资)庭选送的炎陵县法院审理的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2019年9月,陈某云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捕捉昭觉林蛙、黑斑蛙共3.5公斤约280只,全部出售给罗某酃经营的水产店。同年10月,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在该水产店查获并追回昭觉林蛙、黑斑蛙共220只,送检完毕后予以放生。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云、罗某酃的行为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炎陵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云未取得狩猎证,在湖南省禁猎区、禁猎期间非法猎捕昭觉林蛙、黑斑蛙并出售;罗某酃从陈某云处收购、出售、宰杀昭觉林蛙、黑斑蛙,前述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猎捕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陈某云、罗某酃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在株洲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以植树造林、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牌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湖南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2018年以来截至2022年11月,全省法院连续五年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集中行动,先后研究出台一系列刑事裁判指导文件,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5697件。近三年推荐的湖南优秀案例连续十次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省法院报送的《湖南法院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审判情况调研报告》获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三等奖。省法院和益阳中院审理的夏顺安等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湘西法院审理的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法院环境资源类首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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