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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理州宾川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一起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油品4.34吨、油罐车1辆。

在该案中,被告人为获取利益,在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到地下非法油品调和厂购买掺杂醇醚燃料和劣质柴油的不合格油品,通过在油罐车上加装加油机,向柴油消费者兜售油品,这种非法经营、以次充好的行为已严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据调查了解,近年来,我省多地出现了所谓“醇醚燃料”加注点和流动加油车,打着“新能源”的幌子,向普通燃油机动车加注销售所谓的“车用清洁燃料”,其成分主要以大幅低于成品油价格的甲醇为主,再掺杂一定比例的汽柴油,达到可以满足普通燃油发动机能发动为最基本要求,让消费者误以为可以作为替代燃料使用。通过权威机构质检,这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油,不仅油耗增加,对车辆带来不可修复的损伤,由于甲醇的理化性质与汽柴油差异较大,替代汽柴油使用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并且这类加注点和流动加油车大多在道路沿线、停车场、物流园区等车流密集地区,增加了公共安全风险。

目前,各地已经对这类危害较大的醇基燃料销售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已查处、取缔了一大批非法加注点和流动加油车,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


【背景阅读】

醇醚燃料就是由煤通过气化合成低碳含氧燃料甲醇、二甲醚(简称醇醚燃料)等现场的燃料,包括甲醇燃料、二甲醚燃料。目前国家标准是《车用甲醇汽油(M85)》(GB/T 23799-2009),其实就是85%的甲醇和15%的汽油混合而成,使用该类燃料的机动车需要对发动机构造进行改动。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达到给普通机动车发动机运行要求,随意调整混合比例,增加汽油比例,同时将甲醇含量降至50%以下,向普通机动车加注,从表象看,加注后机动车能正常使用,但对车辆带来不可逆的严重损害。经检测,该类醇醚燃料甲醇、水、苯、硫、胶质等含量均高于国标汽柴油标准,长期使用出现甲醇中毒和慢性苯致癌,还会对没有改装过的发动机的普通机动车供油系统和发动机造成严重损坏,导致进气系统产生沉积物和使进气阀产生黏结,较高的硫化物对车辆造成严重腐蚀,醇醚柴油由于闭口闪点较低,存储和发动易发生燃烧爆炸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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