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轮椅,从来就是免费的。
【资料图】
为患者提供轮椅,这不单单是医院在奉献爱心,而是医院在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国民法典上述的第509条规定中的这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之为: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是为了保护对方的利益和稳定交易的秩序,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负担的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拿医疗服务合同来说,自患者在医院挂号之时起,患者就与该医院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为患者诊断疾病,为患者出具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即,处方,这是医院在履行其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主要的合同义务。除了这些主要的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外,医院还应当履行其他的附随义务。例如,医院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向患者提供厕所,提供长椅,提供板凳,提供轮椅等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均来自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例如,患者在医院需要如厕,需要化验大小便,这就需要医院为患者提供厕所;又如,患者总是病态的,为保证患者能在候诊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这就需要医院为患者提供长椅,以让患者能够坐着候诊;还有,为了利于患者在就诊时,能够方便地与医生的对话,以及利于医生对患者身体的检查,这就需要医院为患者提供板凳,以让患者能够坐着看病;最后,患者中总有好多难以行走者,这就需要医院提供带轮子的椅子(轮椅),以让重症患者,或者,下肢有疾病的患者,能够坐着轮椅看病,而不再需要由家属搀扶着就诊。
正因为有着上述种种的附随义务的存在,所以我在文章的一开始就说,医院为患者提供轮椅,这不单单是医院在奉献爱心,而是医院在履行其合同义务。
但是今天,在上海市同济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我却不但看到了,而且还亲自使用了我在文章题目上所说的这一“共享轮椅”。“共享轮椅”是收费的,且是在扫码付费后才能使用的。在其专门用于收款的二维码的上方,“共享轮椅”的权利人,写明了其计费标准和方式,其中,押金300元;每小时收费4元,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由于在这“共享轮椅”的椅背上,赫然地写上“飞默利凯 共享轮椅 400—619—6832”的字样,因此我可以认定,轮椅的权利人和收费人肯定不是同济医院,而是某一家企业。说实话,我真还懒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找一下,这是怎样的一家企业。因为我想,反正,只要是企业,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不是为慈善而开办的,而且,它的远远高于“共享单车”的计费标准,就已经足以证明,这家企业对利润的追求是何等的贪婪!当然,对于资本追求利润,我们绝对是无可厚非的。因为马克思早就说过,“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毫不畏惧。”
其实,我们在讨论医院的“共享轮椅”的这一问题时,其讨论的侧重点,或者说,其问题的症结,应当是“共享轮椅”的合作者,即,医院的这一方。
在本案的“共享轮椅”的合作中,上海市同济医院确实有着其绝佳的表现。那就是:在“共享轮椅”出现在同济医院的大院围墙内的同时,同济医院的原有的旨在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准备的全部轮椅,也随之消失殆尽,荡然无存。
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事实。因为只要医院还有着自己的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时刻准备着的轮椅,那么“共享轮椅”就不会有现在的那种红红火火的生意。只要没有生意,那么“共享轮椅”,或迟或早,总会退出医院。资本是无利不起早的,只要没有利润,资本当然得走。今日,“共享轮椅”之所以没有完全占领整个上海市的医院,就是因为我们绝大多数的医院是讲道德,是讲法律的,他们始终拥有着自己的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时刻准备着的轮椅。
同济医院是一家公立医院,是国家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同济医院不应该,也没有权利把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提供的轮椅,拱手相让给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并让其以此来追求利润,而同时却让患者的正当利益受损。同济医院的行为,不仅仅是缺乏诚信,缺乏起码的道德和爱心,而且还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如果受损的患者执意要把此案诉之于法院的,那么我深信,同济医院必败无疑。
我的本文的题目是:“这走出的,也许可能是危险的第一步”。
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因为那天,当我坐在“共享轮椅”上时,我就在想,如果有一天,同济医院把其候诊室的长椅,把其候诊室的厕所,也出让给企业,让其成为“共享长椅”、“共享厕所”时,那么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又将化费多少元的冤枉钱呵!还记得吗?小时候在公园里,你一旦坐上滑梯,那么你就会迅速而愉快地滑向那滑梯的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