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年认了1个干爸2个干妈,同时交往了3个女友,骗了400多万元……
(资料图)
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表面他是嘘寒问暖、
关怀备至的孝顺义子,
实际他是谎话连篇、
撒诈捣虚的无耻之徒;
表面他是温情脉脉、
用情专一的痴心情种,
实际他是婚内出轨、
贪财好色的龌龊渣男;
表面他是事业有成、
资产丰厚的珠宝商人,
实际他是游手好闲、
前科累累的盗窃惯犯……
自2018年5月第五次刑满释放以来,潘某化身珠宝商人、旅社老板,在短短四年间"见缝插针",先后拜认了一个"干爸"、两个"干妈",同时交往了三个"女友",通过虚构经济实力、伪造房产证书等方式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在此期间竟也没忘了自己溜门撬锁的"老本行"。近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提起公诉。
忙前忙后
"义子"帮忙置换房产
"2018年,我和爱人丁老汉通过潘某在旅游公司做业务员的妻子认识了潘某。此后潘某经常来我家,我生病住院他还来医院看我,后来认了我和老伴做干妈、干爸,"被害人钱阿姨在接受讯问时说道。因为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两个女儿又都在国外工作,身边除了一个自幼残疾的孙女外再无他人陪伴,多了一个"干儿子"让两位老人喜出望外。他们对潘某十分信任,所以当潘某先后以购买汽车、父亲看病、资金周转有困难等理由多次向二老借款时,两位老人毫不犹豫地陆续向其转账30余万元。
2019年,当潘某得知钱阿姨持有小女儿140余万卖房款时,主动向两位老人提出愿意将名下一套市值200余万的新房低价转让给二老。"干爸干妈,您看看这房产证和购房合同,我这套房子价值220多万,卖您二位只要150万,不够的钱一部分是偿还之前的借款和利息,剩下的就是我这个干儿子孝敬您二老的"。架不住潘某的蜜嘴乖舌,以及标的房屋确实敞亮通透,钱阿姨和老伴很快便同意了潘某的提议,连办理过户登记都是等在房产交易中心门外,由潘某独自进去办理手续。后来,潘某又以两位老人现在居住的房屋采光不好为由,劝诱钱阿姨和老伴置换新居。与之前相同,卖房买房、过户登记以及办理户口都是由潘某忙前跑后、"全权代理"。自2019年中至2020年下半年,钱阿姨和老伴先后向潘某交付购房款280余万元。
同样受义子潘某"关怀备至"的还有徐阿姨。自2018年通过妻子认识徐阿姨后,潘某不仅经常驾车接送徐阿姨至医院看病,更是三天两头便携带生活用品上门探望,拜认干亲也就顺理成章。在获得徐阿姨信任后,潘某以公司经营、发放员工工资等理由向徐阿姨借款8.5万余元,并以"朋友金店开业需要商品展示"为借口,从徐阿姨处拿走金器四件。
海誓山盟
"恋人"许诺未来
除了做三位老人的"贴心义子",潘某同时还是三位女士的"痴情恋人"。自2020年末结识王女士以来,潘某隐瞒已婚事实、每日死缠烂打。在确立恋爱关系后,潘某一边编造各种理由向王女士"借款"、一边伪造房产证书向王女士"低价售房"。早上是"老公只会好好爱你"、晚上是"考察回来就一起生活",在潘某的"蜜语甜言"和"空头支票"双重夹击下,王女士不到一年便向其转账130多万元,满心欢喜地憧憬搬迁新居、相夫教子的婚后生活。
"潘某刚加微信便向我表达爱意,不仅发视频展示他的豪车、别墅,更是在第一次见面时直接出示三本房产证书,并许诺结婚后就会将其中一处过户给我",另一名被害人高女士说道。潘某口中的体面工作、驾驶的闪亮豪车和"紧凑"的日常安排,让高女士真的相信了潘某说的"和我在一起会过得幸福",尽管手头并不宽裕,仍向潘某出借人民币4.5万余元并多次为其垫付消费、购买礼物。
在2022年徐阿姨、丁老汉等被害人报案前,潘某还曾以恋爱名义与另一名葛女士同居,所幸在骗取钱财前葛女士及时看清了潘某本质,未受有财产损失。
此次出狱后,潘某不仅布局诈骗钱财的"新赛道",也不忘发力偷鸡摸狗的"老传统"。2022年初,牛女士回到家中发现房间门被人为损坏,新买的手机和两个提包不翼而飞。同日傍晚,潘某便拿着盗窃所得前去销赃变现。
装疯卖傻
企图逃避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潘某反侦意识极强。在察觉数名被害人可能报案后,潘某提前拿走了伪造的房产证书及购房合同,偷拿被害人手机将其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批量删除,并以偿还钱款为条件,诱骗被害人就购房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试图以民事纠纷掩盖诈骗事实。潘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以头撞椅子等自残方式抗拒讯问,不仅多次无故要求更换承办人,更是涂抹粪便、装疯卖傻,幻想借此"硬核手段"能够逃避审查。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便针对各组证据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共8条,涉及非法占有目的、诈骗金额认定、客观欺骗手段及追赃挽损等多个方面。通过翻查手机恢复数据、核对银行流水以及综合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伪造的房产证书、购房合同复印件、各被害人与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最终认定潘某通过虚构经济实力、编造借款理由、伪造房产证书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通过入户盗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
作者 | 赵康博 鲁哲(新民晚报·新民法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