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决定,并已向社会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7月31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新闻通气会上,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总队长罗强对《条例》修改的内容进行介绍并解读。

罗强介绍,新修改制定的《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水域治安防范、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水域治安监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三条。

新增相关重点规范

建立溺水防范机制。本市江河、湖泊、水库一带的居民习惯在公共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特别是盛夏时节,更是成为人们消暑、健身、休闲的方式,但随之带来人员溺水事故频发,特别是未成年人溺水事故高发等社会热点问题。

新《条例》第十五条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政府、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溺水防范机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明确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学校和新闻媒体具有防溺水警示宣传教育的责任。二是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三是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危险公共水域醒目位置设立防溺水安全教育警示牌、宣传标语和完善救援设施设备的职责。四是建立健全防溺水劝导和水边巡防机制,规定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五是强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规定其应当增强户外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提供安全保障,进行安全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故。通过机制建设,有效防范人员溺水伤亡事故,推动平安重庆建设。

建立水上应急搜救机制。面对船舶翻沉、车辆坠江、人员溺水等频发事故,群众跳江跳桥和水域遇险等多发事件,需要加强水上搜救体系建设。新《条例》第十六条建立了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公安、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水域应急搜救联动联防机制,全面提升水上应急救援的能力。

建立水域群众性活动监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域群众性活动呈现发展壮大之势,水域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具有区域广、岸线长、水流湍急、危险系数高等特点,人身安全问题十分突出。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是明确在水域举办一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二是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公安机关应当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是明确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承办者未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加强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监管。随着本市水域举办滑水、摩托艇、龙舟等水上运动项目比赛,激发全民水上健身活动蓬勃开展,游泳、皮划艇、摩托艇、浆板等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呈现发展壮大之势,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健康美好生活的需求。但是,也存在技术动作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行业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容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严重影响水域社会治安稳定。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相关协会应当加强对游泳、皮划艇、摩托艇、浆板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以加强对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监管。

删除相关条文

为有效减轻水域治安管理相对人的负担,优化水域营商环境,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更好地服务水域经济发展,新修改制定的《条例》删除了关于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

新《条例》实施后,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不再需要向靠泊港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依托相关部门之间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收集掌握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信息,以满足水域治安管理的需求。

新增禁止性规定

为了保护船舶正常航行和作业,防止扰乱交通工具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新《条例》规定禁止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禁止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罚款处罚,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等措施。

为了保障水上公共交通安全,维护水域旅游秩序,净化水域旅游环境,保障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新《条例》规定禁止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客运船舶兜售商品。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防止不法分子采用磁铁吸铁等方式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工程等作业水域范围内擅自打捞废旧金属,侵犯水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生产作业秩序,新《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对在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规定禁止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仅妨害了航道通行安全,还可能消耗大量的行政救援资源,妨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新《条例》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既是为了保护企图盲目冒险人的人身安全,也是回应社会对公共安全的普遍关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