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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

观点新媒体获悉,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警示函》的主要内容显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于2017年8月在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关于认购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约定对其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但广汇汽车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作为广汇汽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上述协议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悉,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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