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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参保群众生育成本,提高生育保障待遇,威海市医保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以参保人员入院时间为准),对威海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水平再次提升。  根据该通知,参保女职工生育时,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100%报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保障的,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  三部门在通知中还同步提高了居民生育医疗费保障待遇,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由2800元提高到3000元,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治疗羊水栓塞、产后出血(输血超过2个单位)以及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其他疾病治疗费用分别结算,分别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其他疾病治疗费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应分别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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