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家富勒(Lon L. Fuller)虚构过一个洞穴探险者案例,这个案例引起了法律人的极大兴趣。此后萨伯(Peter Suber)在富勒的基础上,对这个虚拟的案例进行扩充,编辑成一本题名为《洞穴奇案》的书。书中讲述了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者的故事,他们在探洞时遇到山崩,被困洞中,所幸他们预先向协会备案了自己的位置,营救工作由此开始。但救援困难重重,即便有专业人士指导,也不缺乏救援工具,还是没有成功,并且付出了沉重代价,有十名营救人员牺牲。营救工作持续了一个多月,探险者身上带的食物已被吃光,洞中也没有任何可供食用的东西。好消息是,洞穴探险者拥有良好的通信设备,被困人员可以保持与洞外的联系,但也仅此而已,因为根本不可能将食物运送进去。尽管营救还在继续,但成功的营救至少需要十天。而被困者却无法活到第十天,这两个重要的时间并非基于推测,而是由专业人士给出的科学结论,显然,被困者只有等死。
《痛苦的洞穴》是詹姆斯·迪索(James Tissot)在1886—1894年创作的象征主义风格的宗教绘画题材作品,目前该作品由布鲁克林博物馆保管。资料图片
这是洞穴奇案的第一个部分,从这个部分来看,不是被困者来做决定,而是在专家的指挥之下,在这里,没有任何其他可能性,专家们已经对被困者的处境进行了宣判:这是一个必死的处境。在由专家知识支配的现代社会,类似这样的情形还有许多,比如宣布一个病人已经活不过十天,或者宣布按照现有资源,无法应对接下来的危机。洞穴探险者接受了专家意见,他们充分意识到:预计接下来只有等死,这里不可能有奇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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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者们显然不想就这样屈服于死亡,为了避免外界干预,他们关掉了通信,并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八小时之后,被困者之一威特莫尔代表全体被困者问了一个问题:如果吃掉其中的一人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对这个问题,医学专家给予了肯定答复。在这里,专家们显然没有为被困者提供任何其他可替代的活命办法。接着,被困者追问了三个问题:第一,是否可以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第二,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官员能回答这个问题?第三,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上述问题?
本质上,第一个问题涉及是否能通过民主程序来决定吃掉一个人。抽签是最原始也是最基础的民主程序,被认为最公正。因为在这里,做判断的不是人,而是某种人不知晓的力量。实际上,他们最终确实采取了掷骰子的办法。按照富勒的讲法,他们经过了反复讨论,以确保公平性。第二个问题涉及法律是否能为吃掉一个人去保存他人生命提供正当性。第三个问题甚至可以做一扩张,也就是不仅向牧师或神父提问,还可以向政治学家、法学家或哲学家来提问。这个扩张之后的语境就是政治、法律与道德的语境。被困者的问题因此就变成:从政治、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出发,吃掉一个人是否正当?
可惜的是,被困者们提出的三个问题都没有得到回答。究竟是不愿意,还是无人有能力回答?在对这桩案件的讨论中,没有人分析过这个问题。这令人吃惊,因为倘若这件事发生在洞穴之外正常的社会中,压根不会成为问题。但专家们尤其是法学家们在此明显感到了一种深深的困惑,他们全都选择了沉默。既然如此,为何当被困者走出困境之后,法学家们如此言之凿凿,仿佛真理在握呢?无论是富勒虚构的结局,还是萨伯虚构的结局,四位获救探险者最终被处以绞刑。难道法学家们在被困者询问时之所以缄默,是为了能在最终给出一个无矛盾的裁判?
实际上,在富勒和萨伯虚拟的法官陈词中,也可以看到一种困惑:多数法官认为,在此情形下,吃掉一个人并不同于对他人的谋杀,甚至那些从法律上主张对其进行惩罚的人,也在私下表达了一种宽恕的愿望。这个虚构的案件令人困惑之处在于,为何人吃人这一在人类历史上令人不齿的行为,正当性在此居然成了问题?在人类历史上,人吃人不仅在政治、法律和道德上不正当,甚至会使文明人产生一种生理的反感。然而,政治、法律和道德专家们居然放弃了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在此有专家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是否会有不同的结局?这样的结局或许是,被困者明知故犯,为了自我保全仍然吃掉了其中一人。也有可能,这样的方案被否定,他们不得已找到了专家想不到的其他出路,如此等等。但相信专家的人们最能想到的结局当然是:救援队在十天后找到了被困者,不过是五具尸体。
专家们之所以困惑,根本上是因为不敢给出答案。因为一旦给出肯定的答案,他们就放纵了其中一个人的死亡,而如果给出否定的答案,就可能导致五个人的死亡。这和“电车难题”如出一辙。在这个意义上,富勒和萨伯笔下的法官都是“事后诸葛”。他们清醒地意识到,这是人类生活的例外状态,在此状态中,吃掉一个人也许是正当的。在这背后似乎表达了一种哈特式的自然法信念,即确信自我保存是一种“自然的必然性”,于是,吃掉他人保全自己也是一种自然的必然性。而自我保存是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他们是不能给出任何否定评价的。只是这样的评价与人类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与正义观念相冲突,后者他们也是不愿否定的。他们想要两全其美,故而不敢承担给出回答的责任。
在这个虚拟的案件中,法学知识实际上被搁置了(按照富勒的虚拟,这里几乎全部人类的专家知识都被搁置了)。这就使洞穴奇案变成了一个非人类的处境。然而,如何能将一个非人类的处境交给法律人来打理呢?在这个意义上,洞穴奇案本身就是对专家们的极大讽刺:他们往往在他人面临例外状态之后,做事后诸葛的决断。而那些法官陈词本应作为专家建议在被困者咨询时给出。问题是:他们既然在此前给不出确定的回答,为何此后可以给出确定的回答?
既往的研究总是关注陈词背后反映的是哪一派法学学说。但真正有意思之处恰恰不在于法官陈词,而是应该思考一下例外状态下专家知识的局限。每当法学专家讨论一种例外状态时,都应该回到富勒虚构的这个案例,看自己在真正面临例外状态时,能给出怎样确定的回答,这些答案不是用于评价,而是用于指引人类的具体生活。洞中的被困者当然不能无休止地争论和反思下去,他们要尽快做出选择:究竟是吃掉一个人保全自己,还是寻找另外的道路,抑或坦然地面对死亡。
富勒虚构的案件背后其实反映了法学专家的一种僭妄,他们试图在法学框架内为被困者提供解决之道,试图使人类的自我保存权利和对正义的追求达成一致,试图通过理性规定人类在例外状态中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方面,富勒令人奇怪地将神学家、牧师和道德学家排斥在外,认定他们无法给出回答,然而,或许他们才可能坦率承认:这样的例外状态是人类理性所不及的,常常是彰显奇迹的时刻。人在例外状态下不是听命于专家们的指导,而是听命于生命自身的指引。试想,如果在这里,专家们的声音并非是最后的声音,在这里,有一种对于同胞的爱,在被困者的内心中响彻着良知的声音,那么,他们就不会选择一种看似科学的民主程序来决定谁应该被杀,他们会有完全不同的选择。尽管我们不知道这样的选择是什么,但可以想到的是,这种选择一定与合法与非法无关,相反,他们会提供一种全新的面对例外状态的方式,从而诞生一种例外状态之下人类新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当然不是人类的法,而是良心的法。
(作者系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