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正月十五元宵节,四川广安的毛先生、蒲女士夫妇到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参加视频认亲会。1992年,毛先生、蒲女士在上海务工时,生下一个女儿。因无力抚养,将孩子送给上海一个家庭。事后后悔想要回孩子时,对方已不见踪影。
(资料图片)
去年7月,绵阳市公安局民警通过努力,成功找到夫妇俩的女儿杨女士,民警长达半年的劝解开导后,杨女士终于同意和亲生父母相认。
此事引起网络热议,一时争议不断。父母有权将子女私自转送他人吗?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警方在寻亲行动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针对这些问题,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送养子女说送就能送吗?
律师: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回想起当年送女儿一事,蒲女士一直心中后悔。蒲女士说,她在生女儿时,已经有一个4岁的儿子。“那会穷,交不起罚款”,工地上一些好心人就建议她把女儿送给别人抚养。那么,因无力抚养,父母有权将子女私自转送他人吗?在什么情况下送养是合法的?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先园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对送养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同时,送养不能以获利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
“也就是说,送养子女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同时也不能触犯相关刑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夏先园说。
收养子女也没有那么随意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收?
根据蒲女士的描述,是上海的一个家庭收养了自己的女儿。如果想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夏先园表示,首先,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其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因此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抚养、保护、教育子女的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夏先园还提到一个问题,即使蒲女士十分后悔,但是收养关系并不能因为后悔就解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隔30年该不该打扰?
法律有类似的规定
此事上了微博热搜后,许多网友却表达了反感。在人们朴素的价值观看来,这对夫妻既然当初选择把孩子送人,现在孩子也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归宿,如果真的是为孩子着想,或许不应该去打扰她的生活。法律也有着类似的规定。
夏先园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蒲女士夫妇与杨女士之间没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杨女士有权拒绝与亲生父母相认,也无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警方在寻亲行动中
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一直以来,许多寻亲行动都有警方的参与,但这起新闻事件涉及的送养和收养双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在警方的执法范围内。那么,警方在寻亲行动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哪些行为在警方的执法范围内?
夏先园认为,作为公安机关首先发挥的是行政及刑事上的调查权,审查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在送养或者收养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涉及到失踪人口等问题,警方参与寻亲行动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或者职权范围,反之,如果属于已经建立以来的收养关系后,参与到生父母的寻亲行动则不在此列。当然,作为公安机关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寻亲,但是这种帮助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义务范围。”夏先园说。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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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杨淑芳 实习生:吕广龙
编辑: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