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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序实施,近日,山东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归集管理和预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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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转入省级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经办机构再拨付到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保险费收入实行对账管理。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部门间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主要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编制、预算监督和管理作出规定。
市级和省本级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小组,对各市及省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形成全省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级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基金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和省本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应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组织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基金决算草案。各级政府要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基金预算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