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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岳母的侄子落户,却被反要征收款

杨某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陈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且长期实际居住,因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遭拒,陈某把杨某告上了法院。陈某坚信自己会以房屋同住人身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原告陈某最终一无所获。

杨某和妻子汤某在上海有一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杨某,该房由1983年汤某父亲承租的本市他处老公房增配而取得,房屋受配人为杨某夫妻二人。杨某于1992年下海经商,经济情况好转后很快就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居住,系争房屋被空置。汤某母亲有一侄子陈某,陈某户口于1992年9月落户到上海某地,当时陈某尚未成年。1993年2月,为了陈某就近上学方便,汤某母亲竭力说服杨某夫妇,想让他们提供帮助把陈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陈某的父母给杨某夫妇写了一份保证书,主要内容有:保证陈某一旦完成学业后户口立即迁走,若该房屋将来遇到动迁,陈某及父母对此不提无理要求。杨某碍于岳母的情面,就答应把陈某户口迁入了系争房屋,并无偿提供房屋让陈某和其父母居住。没想到陈某学业完成直至结婚成家后,拒不迁出户口,且陈某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拒不搬出。

2022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杨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502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杨某、汤某和陈某三人的户口。陈某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房,自己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多年来自己一直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自己在本市未享受过公房福利,应当作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在遭到杨某夫妇拒绝后,陈某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杨某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给他们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陈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首先,从系争房屋来源看,房屋为杨某夫妇所受配。陈某与系争房屋来源无关,其对系争房屋的取得无任何贡献。其次,系争房屋并非原告回沪落户地,原告陈某是户口本市他处迁入,系非政策性落户。再次,原告和被告系非亲属关系,双方不存在抚养、赡养关系,换言之,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户口迁入、提供住房等的法定义务,被告向原告所提供的条件和便利纯属帮助性质。另外,原告户口迁入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已向被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原告一旦完成学业户口即迁出,且不对动迁利益提无理要求,但原告方背弃承诺,违背诚信原则。况且现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是针对房屋本身的补偿,不再以户口论,动迁政策现在已经变成房屋征收中的“数砖头”,因此,原告户口虽在册,其取得动迁利益无法律和政策依据。

后杨某夫妇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庭上我方力陈原告不能取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上述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虽然原告及其代理人竭力说明原告的户口在册和居住情况以图证明原告是公房同住人,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被告所有,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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