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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时8岁男孩一脚将人行道上的易拉罐踢到了非机动车道里,不巧刚好经过的电动车主压了上去不慎摔倒。车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日前,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男孩的父母赔偿车主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2021年6月5日17时许8岁的小王在句容市某门面房门口的人行道上玩耍时用脚将地面上的易拉罐踢到非机动车道内

此时张某恰巧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碾压到易拉罐后摔倒受伤

随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张某因与小王的监护人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要求小王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王某、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要求过高,予以调整,故判决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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