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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杨怡林 上海报道
9月8日,海报新闻记者致电金地双都汇小区所属新桥派出所,询问“松江某小区烈性犬咬多人”案件处理结果,其工作人员称,案件正在调查当中,其他情况无可奉告。
9月6日,有媒体报道松江某小区内有未牵绳的烈性犬咬伤多人。据报道称,该烈性犬是一只德国牧羊犬,属于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
记者注意到,《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二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中包括德国牧羊犬。
此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就此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表示,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因此,养犬人可能面临罚款和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所养犬只也会被收容。
付建说,本案中,养犬人将烈性犬登记在单位,就应当遵守关于单位养犬的规定,未遵守应当给予处罚,责令改正,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罚。养犬人在养犬过程中,放任犬只自由活动的,最终造成犬只咬伤、咬死他人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