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淄博新闻网讯 (全媒体记者赵晓雯)到超市购物却发现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有的标价签还未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遇到这类情况该怎么办?7月25日,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消息,成功处理一起消费者投诉案,按照规定对该百货超市进行了相应处罚。
案件回放:消费者投诉张店区某百货超市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对张店区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现场销售的“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特仑苏纯牛奶”“海福盛排骨菌菇粥”等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标价签未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等现象。对于该百货超市所售部分商品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淄博市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霞介绍,本案是因商家不规范标价引起的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因此,本案投诉人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现在,有些商家利用不规范标价等各种手段,将一些高价商品伪装成普通商品,从而‘套路’消费者买单,实质上是一种变相价格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刘霞说。
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对明码标价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在该规定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明示价格信息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先看商品有无明码标价,必要时可向商家进行核实,避免产生纠纷。
编辑:张剑 二审:王磊 终审: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