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临时性商业活动
《通知》明确,昆明市辖区内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可依据实际情况,在不占用农用地,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出行,不在“绝对禁止区域范围”的情况下,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同、街道主导、业主主责”的原则开展临时性商业活动。确有经营需求、且具备商业活动场地空间和条件的市场主体,可申请搭建稳固安全的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用于商品展示、促销、夜市、群众性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图)
同时,鼓励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库库内企业、潜在入库企业、知名商业运营机构在满足促进消费、激活市场活力的条件下,参与建设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其中,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期限7天内的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由街道办事处批准;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期限7天以上1个月以内,经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跨区连锁经营,或期限1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需向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商务局报备,经研究后由指定辖区审批。办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活动期间,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平面布局,规范统一摊位、展篷等,做到规范、统一、美观、安全。经审批同意的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需在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审批内容(包括审批面积、经营时长等信息)。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将负责监督指导做好临时商业促销建(构)筑物搭建安全,消防措施,声光、油烟扰民防治,市容秩序管理,现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等方面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及周边搭建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禁止挤占人行道、盲道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禁止流动经营、沿街叫卖、高音扩音等促销行为;禁止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实施流动、占道经营。
适度允许商业外摆
《通知》明确,在昆明市主城区“相对禁止区”和“引导区域”内的个体商户、连锁企业,经申请同意可利用自营门面、商铺门前区域,开展店内商品临时外摆销售。
外摆商品需合理设置外摆区域、施划商品外摆标线、明确外摆商品种类、规范外摆货架设施,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允许商业外摆时段,具体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按“一街一策”“一点一案”现场进行明确。
其中,餐饮企业确需占用门前场地外摆的,必须设置防油地胶垫,做到摊撤地净,不得影响他人利益,外摆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点;大型酒店、饭店外摆早点摊位,不得超过上午10点。有条件的餐饮企业、酒店、饭店应尽可能对外摆区域进行美化、绿化、亮化,设置有一定档次、有艺术效果的围挡或绿植围栏,营造良好的外摆和就餐环境。夜市烧烤摊点外摆不得露天烹制,确需现场加工的必须配备和采用油烟隔离装置。临时外摆摊点应做好“门前三包”,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交通秩序,防止污染环境卫生,油烟、噪声扰民等。
打造规模化特色夜市街区
《通知》明确,结合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市建设需要,进一步激活夜间经济活力,打造昆明市夜间消费新地标,支持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市场主体利用自有空间、断头路、待开发闲置用地、集体经济自留建设用地,分区域、时段,设置有档次、有品位,聚集人气和商业气息的精品夜市、星光夜市,扩大商业综合体的品牌效应,打造昆明规模化特色夜市街区。
昆明将支持有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市场主体编制大型精品夜市、星光夜市等设计方案,提出申请后,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对方案统一进行研究和推动,共同打造“夜经济”新地标、新型夜市、消费场景、网红打卡地、深夜食堂等,拉动夜消费,提升“烟火气”,助力“夜”态美,促进经济持续回暖。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通知》要求,昆明市各级各部门须充分认清规范临时性商业活动、适度允许商业外摆、打造精品夜市街区等弹性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为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坚持“便民不扰民,放开不放任”原则,以“放”促“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管”促“优”,持续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以“服”促“强”,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
按照《通知》要求,将推进柔性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同时,实施“轻微免罚”制度,聚焦市容环境秩序管理领域,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弹性措施即日起实施,其中临时性商业活动、适度允许商业外摆弹性措施到2023年12月31日停止。利用自有空间、断头路、待开发闲置用地、集体经济自留建设用地打造的各类精品星光夜市,如因城市发展、建设、开发等不可抗拒因素,确实不能再继续经营的,业主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有关部门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