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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2月13日讯(记者 刘璇 通讯员 全睿)今日,记者从湖南省药监局获悉,国家疫情防控措施“新十条”出台后,湖南省“四类药品”销售管理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广大市民在省内零售药店购买止咳、退烧、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时,不再对购药人的信息及所购买的“四类药品”信息登记上传,无需出具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即可购药。

近日,湖南省药监局下发《关于切实保障全省疫情防控类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通知》(湘药监函【2022】122号),对防控类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进行重点部署。从12月12日起,对省内药品零售环节监管保障情况,比如,每日监督检查情况、零售药店新开办、停业、注销情况等进行每日统计,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切实提升疫情防控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力度,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管使用单位及时收集上报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加强安全用药宣传,督促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履行在职在岗制度,落实指导合理用药职责,有效引导群众合理用药和理性购药,切实提高群众安全用药知识水平。

国家疫情防控措施“新十条”出台后,省药监管局立即按要求调整相关规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保持正常运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关停,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多方筹措货源,保障人民群众购药可及性。药品零售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四类药品”经营活动,对“四类药品”相关非处方药线上线下销售不做额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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