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规定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设立标准》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幼儿园,并对幼儿园选址、园舍建筑、办学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作出了19条明确规定。
(相关资料图)
人员配备
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活动场地
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平方米。幼儿园应当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每班配有活动室及卫生间。
社会力量办学要求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产权场地举办幼儿园。新设立的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不含向儿童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户外活动区。
据了解,《设立标准》是深圳市为加快推进各区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创建工作,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对深圳市现行的相关文件进行的修订。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是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保障相关标准与国家督导评估要求的一致性,《设立标准》修订部分调整了幼儿园园舍相关标准,补充了园舍选址、面积和教师配备等标准,将幼儿中心(微小型幼儿园)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以及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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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滢 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