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作出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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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介绍《解释》时首先指出,《解释》所规定的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仅指私益侵权,具体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与一般侵权不同,生态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证明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亦有不同,因此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十分必要。”她说。
诉讼时效:持续性侵权诉讼时效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由于生态环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保护被侵权人至关重要。针对生态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制度,《解释》主要明确了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和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事由。
《解释》第27条规定,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侵权行为仍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其一,从立法沿革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较一般民事案件更有利于被侵权人,以行为结束之日作为起算点,符合对被侵权人的特殊保护;其二,持续性的生态环境侵权可视为一个整体,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符合侵权责任基本法理;其三,生态环境侵权致害因果关系链条复杂,损害结果具有潜在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判断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较为困难,而行为结束之日更易合法合理判断。”杨临萍解释。
此外,为依法支持政府主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解释》第28条规定,被侵权人以向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数人侵权:每个侵权人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确定责任比例
数人侵权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释》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数人侵权的一般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案件特点,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无害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产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两个以上侵权人中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解释》提出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和份额;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被侵权人受偿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为限。
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机构受托集中处理污染物造成污染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杨临萍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按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新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方式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针对此类审判实践中涉及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解释》第12条至第14条区分三种情形予以规定:排污单位将所属环保设施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污染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排污单位管理下运营设施,故应当由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方治理机构追偿。排污单位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集中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建设运营并实际控制,故应当由第三方治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排污单位在选任、指示第三方治理机构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机构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