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拐走13岁女孩 35年后人贩子获刑
法院:构成拐卖人口罪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拐女子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资料图】
2月20日,13岁时被拐女子郭某某35年后起诉人贩子一案在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全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针对郭某某提出的索赔请求,法院以未能提供证据等原因驳回。
1991年到2014年
被告人三次被判入狱
判决书显示,赵某全在1991年到2014年期间,曾先后因犯拐卖人口罪、诈骗罪等三次被判入狱服刑。在法庭上,赵某全翻供称自己并未在1990年以前拐卖过妇女,要求法院判其无罪。
判决书介绍,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全于 1987 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其妻子杨某丽、张某银,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丽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将上学途中的郭某某(女,1973年7月7日出生)进行哄骗,让郭某某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将郭某某带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郭某某卖给了菏泽市牡丹区胡集乡尹集村的李某瑞为妻。
判决书显示,郭某某于1973年7月出生,被拐走时尚不到14岁。被拐一年后,郭某某于1988年4月生育一子,1989年初郭某某被陕西警方援救回到陕西。2022年3月12日赵某全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全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全拐卖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量刑。
法院表示,赵某全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全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针对郭某某提出的索赔请求,法院以未能提供证据等原因予以驳回。
被拐女子就该案
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郭某某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她已就该案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并申请检察院抗诉,“我没钱请不起律师,二审我计划自己做代理人。”
此前,2022年,志愿者上官正义在网络上发文讲述了郭某某被拐卖的情况,引发相关部门重视。2022年3月,赵某全被刑拘,同年7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郭某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北青报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郭某某向法院请求对赵某全依法严惩,并诉称赵某全的犯罪行为使其遭受了离开亲人的痛苦,精神上受到了打击,其亲人为寻找其下落花费交通费10万余元,减少收入20万余元,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全赔偿其交通费10万元、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认为量刑较轻
被拐女子申请抗诉
2月20日,郭某某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她与赵某全均当庭提出上诉,“赵某全拒绝认罪,我对判决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同时,认为对赵某全的量刑较轻,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
郭某某表示,她并没有多少钱,二审没钱去请律师,因此打算自己代理,“我初中就被拐走,没什么文化,我就想着在法庭上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