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消息,20岁出头的姑娘小玲坐网约车时,司机在坑洼路段野蛮驾驶小玲"整个人从车上颠起来",胸椎、腰椎骨折,经鉴定小玲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谁来负责?

2020年10月2日早晨8点左右,22岁的小玲和同事在重庆市打车上班,当时同事在T3网约车平台上下单付费,小玲同乘。途中遭遇了一段坑洼路段,小玲自述,自己受伤就发生在这一路段。

"据小玲陈述,那段路程非常颠簸,她整个人就从车上颠起来,头顶碰到了车顶,当时胸以及腰就很不舒服了。"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曹钟允说。


(相关资料图)

网约车到达小玲单位楼下时,小玲因疼痛已无法下车,网约车司机直接将小玲送到医院,当时就住院治疗。经诊断小玲胸椎、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当地警方作出事故认定:因车辆遇路面坑洼发生颠簸,造成乘车人受伤。

出院后,小玲将T3网约车平台所属公司--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认为,当时是小玲同事在平台上下单付费,小玲仅是同乘人员,因此平台和小玲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不应担责。

"虽然是她的同事和网约车平台订立的运输合同,但是当时小玲也是经过了司机的同意去搭乘网约车,我们认为在这个过程当中,小玲发生的损伤,不是她自身的健康原因导致的,网约车平台也没有举证,证明这个事故是小玲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我们认为小玲适用经过承运人同意的免票乘客的规定。"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曹钟允说。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该款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网约车平台也没有提供事发时车内录像,不能证明小玲没系安全带。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玲伤后损失等共计234182.26元。

"因为司机的野蛮驾驶,就导致乘客一个九级的伤残,网约车平台也因此支付了20多万元的损失赔偿,其实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曹钟允说。

法官提醒

网约车司机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文明平稳驾驶。否则,即使未发生交通事故,野蛮驾驶导致乘客受伤,承运人也需承担责任。

乘客在乘坐车辆时,如感到车速过快等给身体带来不适,也要及时与司机沟通,不要一味忍耐,以免受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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