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据陕西网"白鹿视频"报道,近日,在山东烟台,烟台中院公开一起案例:2017年王某与妻子离婚后,协议每月付给女儿小美抚养费2000元。履行三年后,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2年10月,王某以再婚生育2子、还贷支出远高于收入等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为1200元。前妻认为其经济困难是因为其再婚后,贷款购买两处房产,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的。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小美的父亲,明知每月要向小美支付抚养费仍贷款购买房产,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该些费用。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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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2017年5月,小美年仅5岁,其父母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美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每月付给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止。孩子一次性大额支出超过5000元后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此后王某履行了3年的义务,2020年7月,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1年12月,经由牟平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与小美母亲达成协议:1、王某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间的抚养费36000元;2、王某每月30日前支付小美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小美独立生活时止。
2022年10月,王某以疫情导致生意收入锐减、财务状况恶化、还贷支出远高于收入、再婚再育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费为1200元。作为小美的法定代理人,小美母亲认为王某所称的经济困难是因为其再婚后贷款购买住宅楼房和商业门市房各一处,实际上是其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的,这不是降低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且王某并未按照此前法院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为此小美母亲已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王某能否减少抚养费,在牟平区人民法院看来,王某与小美母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金额为每月2000元,法院于2021年12月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也未对该金额作出变更,可见该金额系王某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抚养子女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协商一致的结果。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对王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王某自述其因为再婚后贷款购买住宅楼房和商业门市房,每月需要还贷数万元,且另生育两子,经济压力大。
经查,2018年王某再婚,再婚当年其贷款购买了一处大面积住宅房屋,又于2020年贷款购大宗商业用房一处。王某再婚后分别于2019年和2022年各生育一子。
其一,王某作为小美的父亲,明知每月要向小美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仍贷款购买大宗房产,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该些费用。王某承诺给予小美抚养费在先,再婚后贷款购买大宗房产在后,王某以在后行为对抗在先法定义务,不合情理亦于法无据。
其二,王某在与小美母亲签订离婚协议中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即是否再婚再育与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并没有关联性。现王某以其再育两子要求降低小美的抚养费,理由不当。
其三,王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不良变化,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导致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应遵守与小美母亲离婚时以及2021年12月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对抚养费所作的约定,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