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优化。《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
(资料图片)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独董办法》明确了独董的三重角色定位,即监督者、咨询专家、决策者;进一步点明了独董履职方式和履职重点,要求独董原则上最多担任三家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确保独董履职尽责。
其中提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