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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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供应,是指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将国有土地提供给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供应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公平公正、规划统筹、有偿使用、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供应方面,丰富土地供应方式,将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供应方式统一纳入《供应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同时,国有土地可按规定临时使用、委托管理,其中,国有储备土地可根据需要短期利用。

优化土地供应规则。按照扩大有偿使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对国有土地供应的各种方式进行了规范。一是缩小划拨范围,明确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二是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明确产权归社会投资主体的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用地、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三是规范作价出资(入股),对作价出资(入股)的范围、对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生类项目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四是完善国有土地租赁规则,区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明确短期租赁方式适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长期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降低产业用地初始取得成本。

完善土地利用管理规则方面,规范国有土地利用管理,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国有土地供应后的使用、用途变更等规定基础上,结合深圳实践探索,《供应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开工竣工管理、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条件变更、产权限制条件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了土地置换、用地范围调整、分宗合宗的基本规则。

细化国有土地续期规则。在国家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定基础上,《供应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对续期时点、续期条件、续期年限、续期程序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针对多权利主体宗地续期申请及审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期申请续期的救济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完善国有土地收回和处分规则。一是对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划拨用地收回、土地到期收回、解除合同收回等不同情形的收回条件及土地、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二是明确了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不同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规则。

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方面,优化用地审批程序。探索建立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机制,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建立重点发展片区区域评估制度,提高土地供应审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一是明确市政府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总部项目等类型的用地可以分期缴纳地价,不计利息。二是健全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供应体系,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产业经济平稳增长。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支持产业发展,明确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引导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拓展产业空间,满足发展需求。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鼓励综合开发和混合利用。一是支持土地立体开发,明确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供应方式及报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二是完善建设用地混合利用年期规则,对混合利用不同情形的年期进行了明确。

鼓励零散用地统筹使用。明确对面积不超过三千平方米且不能单独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以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给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统筹利用。

鼓励储备土地合理利用。明确在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短期合理利用国有储备土地,用于公园绿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

强化土地批后监督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履约监管、行业监管和信用监管机制。二是针对产业项目、公共住房项目等,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及权利义务。

明确法律责任。一是统一规范未按期缴纳有偿使用价款、超期开工竣工、拒不交还土地,以及违法取得土地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二是明确各区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供应和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督促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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