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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山东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观点新媒体获悉,商转公贷款是指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消的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指出,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需同意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有资金一并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行,已经与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而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还指出了贷款对象和条件: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点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此外,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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