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湖北一公司因未在施工道路的一土坑处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导致一男子夜里坠坑受伤,由此要承担七成责任。

事件回放:男子夜里坠坑受伤

2021年11月14日21时许,张某(男,47岁,钟祥人,系荆门一公司员工)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东宝区子陵铺镇集镇一超市附近时,停车步行至该超市购物,返回时不慎掉入施工道路的土坑中摔伤。


【资料图】

次日,张某因摔伤致左腿膝盖肿痛、畸形伴活动受限一天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腿骨折等。张某共住院治疗20天,住院支付7.5万余元。出院医嘱:“继续院外预防感染换药抗凝等治疗,全休3个月,每两周来院复查一次,密切随访,若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并进一步检查治疗。”

2022年3月4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意外事故受伤致左侧胫腓骨上端(小腿)粉碎性骨折并累及胫骨平台,现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3%,残疾程度十级,后续治疗费1.8万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张某支付鉴定费2780元。

张某所坠土坑系湖北一公司对东宝区子陵铺镇集镇改造工程施工时开挖造成。双方为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坑主人”担责七成

2022年11月10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1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万余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8万余元,建筑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6.9万余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4.9万余元,市直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50元/日。

经审核,张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5万余元、后续治疗费1.8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余元(4万余元×20年×10%)、被抚养的一女儿(张某摔伤当年14岁)生活费5700余元、误工费2万余元、护理费1万余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78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共计22万余元。

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湖北一公司因集镇改造工程开挖路面形成土坑,且所处地点并非偏僻道路,必然对行人通行造成隐患,但其忽视交通安全,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提醒标志,导致张某坠落受伤,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夜晚在道路上行走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其从亮处转向暗处时更应注意辨识路面,且事发时其并非驾驶摩托车而是步行,显然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事故的起因、经过及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张某的经济损失由张某、湖北一公司分别承担30%、70%,则湖北一公司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提交的警方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住院病历及用药清单、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因湖北一公司开挖的路面土坑受伤,且湖北一公司也无任何证据反证,故对有关张某受伤关联性的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记者 秦文 通讯员 邓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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