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如下:


(相关资料图)

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他权利。

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的义务;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二、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留置权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三、

留置权是法定的吗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司法解释明确了允许当事人预先排除留置权的行使正是基于这一理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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