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后和陌生男子发生关系,因嫌弃男子长得丑报警,违法吗?
【资料图】
因为醉酒发生的刑事案件有很多,然而今天的案例却很奇葩,女子醉酒后和陌生男子发生关系,后因为嫌弃男子长得丑而报案......
案情回顾
朱某,男,22岁,大四应届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他,在某酒店当保安(实习)。单身22年的他,极度渴望爱情的到来,每天盼星星盼月亮,仍然被月老遗忘。
牛某,女,28岁。结婚已有三年,没有小孩,婚后和丈夫的生活中,时常会有矛盾。由于牛某非常强势,其丈夫每次和她吵完架都会摔门而去,这令双方都很疲惫。
案发前一天,牛某收到了一个同学聚会的邀请,邀请她的不是别人,是她在大学期间的初恋男友任某。牛某知道后还惊喜了一番,精心打扮了一个下午,然后去参加同学聚会。
在同学聚会上,牛某看着曾经的恋人任某早就成家,并且听说过得还挺幸福,她感到五味杂陈,内心不是滋味。饭桌上,牛某借酒消愁,同学们怎么拦都拦不住。饭局结束后,牛某伶仃大醉,任某将其送往酒店,好巧不巧的是,就是朱某实习的地方。
任某叫朱某帮忙扶一下牛某,朱某赶紧上前帮忙,由于朱某是酒店的员工,任某没有多想,交代了几句后,就去和同学们继续唱歌。
朱某把牛某扶进电梯间,牛某因为喝大了,以为扶她的人还是任某。在电梯中,牛某突然抱住朱某,朱某被突如其来的一切吓到了,他根本没见过这种阵仗。之后,朱某把牛某带入酒店房间后,二人发生了关系。事后,朱某索性住在牛某的房间里。而任某此时仍在与同学唱歌,完全忘了牛某的事情。
牛某早上醒来后,发现躺在一旁的朱某,由于朱某长相一般,牛某感到很吃亏,立即选择报警。
本案中,朱某涉嫌什么罪?任某存在过失吗?
律师说法
朱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朱某作为酒店方面的安保人员,对牛某喝醉的情况是知晓的,这一点,从后续监控录像和任某的口供中可以得到证实。牛某在电梯中紧紧抱住朱某,应当认为是喝醉后的无意识反应。朱某在庭审上认为,牛某对其实施的行为,代表了她是同意发生关系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作出如下规定:妇女不敢反抗的、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例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也就是说,朱某的行为违背了牛某的意愿,所以构成强奸罪。
根据朱某供述,他在牛某醉酒的情况下,与牛某发生关系,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最后判处其4年有期徒刑。
任某的行为合适吗?有没有尽到保护义务?
任某因为想快点赶去和同学参加接下来的唱歌活动,把牛某送到酒店后,要酒店的工作人员将其送到房间,其做法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是为了避嫌,以防发生意外后难以解释,毕竟两人都以成家。任某不能预知朱某的所作所为,故谈不上犯罪。
本案中,任某在牛某喝醉后,主动将牛某护送至宾馆,其已经完全尽到了合理的保护义务,因此任某不存在过失行为。
换个角度分析,朱某精心打扮大概率是为了任某,如果任某把朱某送到房间,两人发生关系后,任某构成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