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所反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15日受访时说。面对这一形势,“两高”联手出招。
从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22740件,判处罪犯355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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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此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确定了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即可入罪的定罪标准。最高法方面称,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数量和判处罪犯数量分别比2013年增加28%和47%。
同样在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0782件18402人,批准逮捕5943件990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993件44620人。
最高检方面分析数据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罪名相对集中,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三罪合计占95.7%以上。
危险作业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该法案自去年3月施行以来,截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危险作业犯罪案件1455件,判处危险作业罪犯2235人。检方亦注意到危险作业罪受案量增长明显,今年前10个月该罪名受理审查起诉案件量占比超过40%。
司法解释为准确办案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5日发布。这份司法解释共12条,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
“两高”负责人在答问时说,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均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行为。
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较低的定罪标准,明确达到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者1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等标准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同时明确,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还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经验做法基础上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有评论认为,这些举措为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相关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明确依据。
注重“宽严相济”和“溯源治理”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两高”负责人表示,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工作。
“注意宽严相济,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体现在“两高”发布的案例之中。“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的案情显示,鉴于赵某宽、赵某龙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检方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另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10302件15823人。
司法机关还在推动溯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分析大量数据、案例梳理总结,最高检发现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最突出原因是“抓早抓小不够”“对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前处罚不够”。为此,最高检于今年2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有关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11个相关部门,旨在督促执法监管关口前移。
最高检方面称,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以河南省上半年数据为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8.2%、39.8%,全省应急管理部门累计使用执法文书52000余份,非事故行政处罚2200余次,责任追究8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