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自己有一个商铺,遭到了竞争对手的恶意举报,请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应该怎么办?”1月11日下午,由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主办的“‘发言人来了’——进城乡社区 进产业园区 进大学校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活动在两江新区互联网产业园举行,来自市、区市场监管局的5位“发言人”就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与现场的企业代表们进行了交流。

网友提问:“请问,我自己有一个商铺,遭到了竞争对手的恶意举报,请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应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很多市场主体现在面临的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要从社会市场秩序这方面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处副处长刘庆表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今年刚刚施行的《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4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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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经营者不得实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是商品声誉,第四项规定了针对经营对手以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向国家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进行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情况或者就该信息进行公开举报和投诉的。

刘庆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留存相关的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12345”“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会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代表提问:“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网红店会雇人去他们店门口排队,营造一个非常火爆的氛围。同时这种情况下吸引了很多不知情的人进行加盟,赚取大额的加盟费,这种算不算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商家雇人冒充顾客进行排队,营造生意火爆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可能构成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林萌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商家,一定要诚信守法经营,切勿通过此种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代表提问:“我是行业协会的,请问对于行业协会这方面,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胡健禾表示,行业协会在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限制竞争的可能,比如联合限定价格,对商品的最低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涨率或上涨幅度做出决定等。这种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垄断协议。

因此,《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比如外省某市的8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共同成立行业协会,协会对8家会员企业预拌混凝土的产量进行限制,要求会员企业在指定的石场购进生产原料,由协会成立的销售中心统一承接工程,按照就近原则分给会员企业。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协会罚款50万元,并建议当地民政局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对8家会员企业分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3%—8%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2.86亿元。因此对行业协会的监管也是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内。

网友提问:“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有的地方政府制定发放单一平台的消费券被市场监管部门纠正了,我想了解一下,为什么这种看起来有利于我们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呢?”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处副处长刘庆表示,政府发放消费券对拉动消费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既提振了居民的消费热情,又帮助企业获得了终端客流。但是,在制定发放消费券政策的时候,要履行公平竞争程序,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而那种指定由一家平台发放消费券的行为,就剥夺了其他平台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从长远来讲,也容易造成平台“一家独大”的现象,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一旦限定单一平台就违法,如果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例外情形,比如为了维护国家经济文化安全、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平台发放消费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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