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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献血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条例设置8章50条内容,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为保障采血、供血、用血安全,条例明确要求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等检测,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优待,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河北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在河北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

献血者进行静脉采血。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张艺萌 摄

条例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同时,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责编:朱晓娜

主编:田茹

校对: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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