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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钟和)近日,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我市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市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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